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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图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4-07-11 作者: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学院对图书馆图书情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高校图书情报工作中的研究、咨询、指导等作用,促进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和发展,提高图书馆为学院教科研、信息化建设、读者的服务水平,学院设立图书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图书工作委员会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全校文献信息的服务、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图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管图书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基层教学部门及相关职能处室推荐的人选组成,并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图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续聘任,委员因故提前结束任期,空缺的委员按程序增补人选。

第六条 图书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和办理相关事务工作。秘书处设在图书馆,工作人员由图书馆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讨论制定图书馆的发展规划,研究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及情报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关注收集情报信息,为教学科研工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 深入教师学生中间,倾听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新书推荐,向学院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图书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次工作例会,研究图书信息工作,也可根据主管院长或图书馆馆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开会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图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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