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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馆禁止吸烟及用电管理工作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4-03-11 作者: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图书馆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图书馆馆内全域严禁吸烟。为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图书馆和读者的安全,按照《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图书馆禁烟管理规定》,现就图书馆禁止吸烟及用电管理工作提示如下:

1.禁止携带一切火种(含各种打火机)以及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进馆,禁止在馆内任何位置吸烟和使用明火。违规者应服从本馆工作人员的处置,包括提供个人信息、填写违纪认定单、联系所属单位负责人等。图书馆将依据相应法规对违禁者进行处理。

2.馆内电源仅提供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手机等设备的即插即用,严禁携带使用任何生活电器和外挂充电电池,严禁使用自带电源插排;对于发现的违禁电器(含充电电池),本馆将交由相关部门集中处理,不提供失物招领服务。

3.插拔电源时,须双手保持干燥;遇有电源插座、电器及控制面板发生短路、放电或产生异味时,应立即向本馆工作人员联系,不得擅自处置。

敬请全院师生积极配合,图书馆将为文明守法的读者提供安全、舒适的阅读环境和周到的服务!

图书馆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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