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统领档案事业法治化发展的科学产物,将为新时代我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在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主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顺应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趋势,进行了制度设计的创新与优化。
一、坚持“党管档案”,理顺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实施条例》充分体现了“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将党的领导贯穿档案工作的全过程与各环节。相比原《实施办法》,《实施条例》新增的第三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这为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制度优势,激发档案事业发展各相关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强调齐全完整,优化档案收集管理制度
追求档案齐全完整,是全面记录留存新时代伟大奋斗历史、促进国家记忆全面立体建构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鉴于档案主题内容的多元丰富性与形成范围的区域差异性,《实施条例》凸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实施条例》在继承原《实施办法》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对档案收集制度进行了适当创新。
三、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安全是实现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施条例》凸显档案安全底线,紧紧围绕档案安全工作的现实痛点、难点对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和优化,是档案领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立法成果。
四、顺应数字化转型,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制度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档案信息化建设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愈发突出。在档案法新增专章规范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施条例》主动顺应档案工作全面实现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趋势,同样以新增专章规定的形式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与具体制度予以明晰,是档案制度设计的重要创新之一。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是我国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律体系建设又一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档和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